发布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局收取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国税征(1996)53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收取“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表
“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表
北 京 市 普 通 发 票 工 本 费
单位:元/本4.403.103.903.104.404.403.105.204.200.005.000.50元/份
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单位:元/本2.008.00
一、60
二、 407.500.507.500.506.006.002.00元/份0.50元/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