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管发字[1993]470号
朝阳区劳动局:
你局社会劳动力管理科《关于停薪留职人员待业保险年限如何计算?待业救济金如何发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待业职工待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确定”的规定及“工龄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的特定含义,用工单位对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发给工资,所以停薪留职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停薪留职人员在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各区、县劳动局、街(镇)劳动科在确定其领取待业救济金年限时,应该扣除停薪留职的时间,以停薪留职前的工龄作为确定其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