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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由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验证部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0-27 生效日期: 1993-10-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有关工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以后逐步过渡到由会计师事务所检查验证企业财务决算做准备,经研究,市财政局决定选择部分国有工业企业做为试点,从1993年开始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财务决算进行检查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受托单位,承担对试点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核查验证。

  二、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凡本通知确定的试点企业自行委托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检查验证。为确保检查验证的质量,按行业划分的事务所不能受理同行业企业的会计报表的检查验证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由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内容按《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试行)》办理。

  四、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随试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由企业一并报送有关财政部门。从1993年起,财政部门不再批复试点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

  五、国有工业企业支付的查帐费用,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列入“管理费用”。

  六、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提出的需要企业按规定调整的有关事项,财政、税务、审计及企业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企业按期调整;企业拒不调整的,按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企业有反对意见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意见。市财政局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过的试点企业财务决算和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有权进行抽查或复验。注册会计师形成的报告意见必须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报告进行查验,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追究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并严肃处理。

  七、会计师事务所要委派经验丰富、能力较强的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决算检查验证的试点工作。要提早对企业会计报表进行预查。

  八、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是一项新的改革,各试点企业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同市财政局联系,以便共同搞好1993年企业财务决算检查验证工作。
  
附: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试点企业名单
1.北京第一机床厂
2.北京机床电器厂
3.北京重型电机厂
4.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
5.北京汽车机油泵厂
6.北京内燃机集团总公司
7.北京天坛家具公司
8.北京燕山水泥厂
9.北京玻璃钢制品厂
10.北京助剂二厂
11.北京环球像胶厂
12.北京造纸包装工业公司
13.北京五星啤酒厂
14.北京古桥空调器厂
15.北京泡沫塑料厂
16.北京制药厂
17.北京医用射线机厂
18.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
19.北京毛纺织厂
20.北京清河毛纺织厂
21.北京整流器厂
22.北京远东仪表厂
23.北京751厂
24.北京电视机厂
25.北京印刷一厂
26.北京印刷三厂
27.北京金属材料公司
28.北京机电设备公司
29.北京汽车修理公司三厂
30.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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