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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3-19 生效日期: 1997-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京劳险发[1997]44号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问题,我局已下发京劳险发(1997)4号文件予以明确,对执行中部分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及主管部门申报其所属单位离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需填写《北京市企业离休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和《北京市企业离休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及所属单位参加养老、失业、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情况上报市劳动局。

  二、关于申报审批的程序。
  1.各区、县所属企业,以二级公司为单位,经区、县劳动局审核后进行申报;无二级公司为主管上级的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局审核汇总后统一申报。
  2.市属企业,以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单位,由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审核汇总后统一申报。
  3.中央在京企业,由各主管部、委人事、劳资部门对所属企业审核后统一进行申报。
  4.军队在京企业,由总后生产管理局审核后统一申报。
  上述范围含所属外商投资企业。

  三、离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暂仍由原单位进行管理。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企业离休人员各项费用明细
  (1997年1月)
  一、基本离休费项目(统筹项目):
    1.国发  (1978)104号 按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金
    2.国发  (1980)253号 离休时标准工资100%
    3.京劳险发(1988)103号 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4.京劳险发(1990)278号 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5.京劳险发(1994)477号 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6.北京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 按工资总额计发的养老金
    7.国发  (1989)83号 增加离休费
    8.京劳险发(1992)628号 增加10%离休费
    (执行京劳险发(1994)477号后的人员,取消增加
    10%养老金,但增加20元。)
    9.京政发  (1994)29号 增加离休费(60—100)
    10.京劳险发(1994)487号 增加离休费(40—65)
    11.京劳险发(1995)282号 增加离休费(80—120)
    12.京劳险发(1996)162号 增加离休费(80—120)
    13.京组通 (1995)36号 增加离休费
    14.京财预 (1991)388号 粮油补贴6元
    15.国发  (1979)245号 价格补贴5元
    16.京财预 (1988)504号 副食补贴10元(回民12元)
    17.京财预 (1992)206号 粮食补贴5元
    18.京财预 (1992)467号 燃料补贴5元
    19.京财预 (1992)2220号 肉蛋菜补贴12元
    20.京财预 (1993)578号 粮油补贴10元
    21.京人工 (1988)31号  生活补贴5元
    22.京政发 (1985)62号  未参加工改生活补贴17元
    23.京劳险发(1990)278号 对未按工资总额计发养
     老金前已离休的人员增加不低于5元的补贴
    24.市第五次老干部座谈会决定(91年) 生活补贴30元
    25.市第七次老干部座谈会决定(93年) 生活补贴30元
    26.市委、市政府决定(91年)   生活补贴30元
     (或按京劳险发(1992)628号增加生活补贴30元)
    27.国发(1982)62号  每年加发1—2月生活补贴费
    28.原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已经
     离休人员的各项离休费(含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
     贴、增加的离休金)按国家和北京市对离休人员待
     遇标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其它费用项目(非统筹项目):
  1.京政发 (1985)77号 肉价补贴7.5元(回民9元)
  2.京组通 (1990)153号
  3.京组通 (1991)196号
  4.京组通 (1991)195号
  5.市第七次老干部座谈会决定(93年)
  6.京组通 (1992)25号 用车包干费(70、50、30、
  20元)
  7.京财行 (1994)2635号 书报费(处级以上27元,
  以下25元)
  8.京财行 (1994)2635号 洗理费(男20元,女26
  元)
  9.京组通 (1994)32号  护理费51元
  10.京组通 (1994)34号  生活补助100元(一、
   二次革命时期)
  11.京组通 (1995)32号  护理补助费49元
  12.京组通 (1996)44号  增发护理补助费50元
  13.按京劳险发(1988)103号、京劳险发(1990)278
  号文件规定按比例由企业负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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