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7年3月14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