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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17 生效日期: 1997-02-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总部提取管理费的申请和总局国税所函(1996)049号委托《通知》,考虑到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为管理机构,对所属分公司(营业部、代办处,下同)进行综合管理和提供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1996年对所属分公司定额提取管理费6942.5万元,各分公司在不超过批准上交的数额内,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监督该公司严格按管理费的开支范围执行。
附:1、管理费提取明细表;
    2、国税所函[1996]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委托你局审批中国华润总公司等六家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6年度系统管理费提取明细表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管理费提取额
  1. 广州营业部          200
  2. 重庆代办处          400
  3. 武汉业务部          400
  4. 天津代办处          50
  5. 济南代办处          550
  6. 上海代办处          900
  7. 深圳营业部          500
  8. 海口营业部          50
  9. 江西营业部          300
  10. 西安营业部          50
  11. 南京业务部         400
  12. 北京中关村营业部      762.5
  13. 北京东四营业部       900
  14. 沈阳营业部         400
  15. 鞍山营业部         180
  16. 大连营业部         50
  17. 成都营业部         400
  18. 青岛营业部         100
  19. 福州营业部         100
  20. 亚运村营业部        250
  合计              69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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