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28 生效日期: 1993-05-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计基字[1993]第7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部改革投资管理体制,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基层,市计委决定继续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简化项目审批手续。
  现将《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附件一 不属于区、县、局(总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按行业划分)
附件二 国家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
  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
  一、地方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符合本市调整产业结构要求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区、县、局、总公司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下列项目,由区、县、局、总公司自行审批:
  1.农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政法公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2.商业、餐饮业、服务业设施(不含旅馆、宾馆、饭店、写字楼、公寓、别墅)及各类业务用房项目,规划市区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不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规划市区外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不含20000平方米)以下的;
  3.其他(不含房地产开发)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更新改造项目。
  三、民办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计委(计经委)审批。
  四、在市级开发区内建设的项目,按市计委京计基字(1992)
  第647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在经市政府批准的区县工业小区内建设的项目,按市政府京政发(1992)第67号文件规定的权限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权限,按市政府京政发(1992)22号、67号文件执行。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决定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其他单位的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在市计委“切块”范围内安排(含调整)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七、简化审批手续。今后,凡需市计委审批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继续执行“一条龙”审批制度;自筹投资的项目,市计委只批项目建议书和安排年度计划。
  八、按照规定的权限各单位自行审批的项目,凡涉及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供电、供水、环保等方面业务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
  九、各单位自行审批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区、县、局、总公司汇总,报送市计委及主管委办备案。市计委在收到备案文件7天内,如无异议,即自行生效。不备案的项目一律无效。
  十、各单位自行审批的项目,要按国家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自行审批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由审批单位商同级税务部门确定。
  十一、本文附件一、附件二中所列的产品目录,不属于各区、县、局、总公司及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行审批的范围项目,如确需建设,属于基本建设项目,报送市计委审批;属于工业更新改造项目,报送市经委审批。
  十二、按规定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年度投资规模由市计委“切块”下达给区、县、局、总公司,纳入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如需追加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可以随时向市计委申报。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各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行安排的年度投资计划,要向市计委和主管委办备案(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按其隶属关系由区、县、局、总公司汇总上报),并抄送有关综合管理部门。
  十三、本文下发前已报到市计委尚未审批的和今年已列入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凡符合本规定自行审批条件的,一律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及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行审批和进行计划调整。
  十四、对违反规定审批的项目,市计委有权否决、令其停工并通报批评,并采取以下制约措施:银行不办理建设资金拨付手续;水、电、气、热供应部门不予办理接用手续;规划和土地部门不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一
  不属于区、县、局(总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自行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按行业划分)
  一、首都调整产业结构,需要在宏观上进行综合平衡和协调的建设项目(能耗高、水耗高、污染大、占地多的产品)
    火力发电
    钢铁(含轧钢)
    铁合金
    有色金属冶炼
    炼焦
    基本化工(三酸、两碱等)
    有机化工原料
    电石、黄磷
    化学农药
    碳酸氢铵化肥、尿素等
    水泥
    粘土砖和粘土瓦
    陶瓷制品
    玻璃及玻璃制品
    耐火材料制品
    化学纤维
    制革
    纸浆和造纸
    电镀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国家规定不准乱采的矿产资源
    小煤矿开采
    小铁矿开采
    黄金矿开采
  四、国家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的项目
  五、国家有关部门有特殊审批要求的产品
    压力容器的生产
    剧毒品、爆炸品及容易引起人身伤害的产品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
  附件二
  国家控制若干长线产品和热点产品建设项目
  一、对生产能力已明显超过市场需求或超过原材料供给可能的产品。
  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规定,棉纺、毛纺、卷烟、农膜、彩电、电冰箱和冰柜及压缩机、复印机等产品的建设,不论投资规模大小,不论使用内资还是外资(包括“三来一补”和“三资”企业项目),也不论是新建、扩建还是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八五”期间一律不再审批新的项目。对于原油一次加工项目,除个别为深加工配套的以及增加优质原料和短线油品生产能力的项目,经过国家批准可以建设外,1993年底以前一律不再审批新的项目(含“三资”企业项目)。
  二、对市场有需求、生产能力还需要适当增加,但规模经济要求较高、资金密集的产品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八五”计划。
  国务院规定,对于乙烯、聚酯、纯碱、烧碱、青霉素、轿车、轻型车、微型计算机、彩色显像管及玻壳、录像机(含放像机)、微波炉用磁控管、涤纶丝产品项目的建设,除已列入国家“八五”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之外,1993年底以前,国家不再审批新项目(包括“三资”企业项目)。
  三、对近几年在我国开始起步发展,但已经出现盲目布点现象的产品项目的建设,首先要从分析市场需求入手,根据各种建设条件的可能,由国家制定总体发展规划。
  对于家用空调器及压缩机、烟用丝束、子午线轮胎、摄像机(含摄录一体化)、数字式用户程控交换机、激光唱机及唱盘、激光视唱机及视盘等产品项目的建设,有关部门提出规划以后,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定。在总体规划确定之前,各级有审批权的单位暂时不得批准新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