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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工作职责范围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7 生效日期: 1997-01-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7]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的税务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推进依法治税,查处涉税案件,打击偷抗税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机构组织方案,经市局研究决定成立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以下简称市稽查分局)。市稽查分局是市局直属,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在全市范围内对属于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类纳税人专门从事直接税务稽查的行政执法机关。现将市稽查分局具体工作职责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税务稽查工作安排部署,制定稽查分局的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大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对属于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类纳税人进行全面或专项的税务稽查。

  三、负责对下列案件的查处:
  1、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3、群众举报并要求上级派人查处的有关案件;
  4、涉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有关案件;
  5、市局指定的需由稽查分局查处的案件;
  6、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负责市局交办的以及稽查分局直接收到的确需协查的外省、市交叉稽核案件。

  五、负责向市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及时反馈在稽查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对于市局确定的专项稽查任务和举报案件以及大案、要案的查处,市稽查分局会同组织区、县局,直属分局共同实施。

  八、市稽查分局有权对违章纳税人进行定案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区、县局,直属分局,由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负责稽查处理决定的执行,对纳税人的补税、罚款收入,在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规定入库。

  九、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有关直属分局,要与市稽查分局主动配合、相互支持深入开展稽查工作。对市稽查分局开展的日常稽查,各区、县局,市局各直属分局要提供税源户名单及有关纳税资料并指定专人协助开展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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