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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0 生效日期: 1998-04-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了鼓励广大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调动广大公民维护国家税法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关于对检举税务违章案件者给予奖励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向本市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进行检举违反税法法规案件,属国家税务局主管税收,经国家税务机关查实入库后,可酌情给予奖励,但对以下人员所做检举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是对税务违章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二)未署名进行检举的人员;
  (三)税务机关的在职干部、离退休返聘人员。
  二、检举税务违章案件,经查实处理后,应给予奖励的,并为举报人保密。要根据案情大小,检举人所占用时间,提供线索准确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酌情给予检举人奖金。
  (一)只补缴税款不课以罚款的,最高数额不超过5000元;
  (二)补税并课以罚款的,最高数额不超过10000元;
  (三)对有特殊贡献的检举人的奖励,给予最高数额不超过50000元的奖励;
  三、对同一人多次检举同一案件经查实处理后,一个案件只能奖励一次。对不同的检举人,检举同一案件只能对最先检举人给予奖励。多人共同检举的按一件次处理。
  四、按规定应付给检举人的奖金,一般应在违章案件结案查补入库后一个月内,由区(县)稽查局(稽查科)负责办理。
  五、该项奖金支出在稽查办案经费中列支。
  六、奖励额度的审批权限:
  1000元(含)以下的,由区(县)稽查局长(稽查科长)审提意见,由区(县)税务局主管局长审批;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以下的,由区(县)稽查局局长审核后,由区(县)税务局长办公会审批。5000元以上的,报市局稽查局审批后,由市局局长办公会审批。
  七、公民检举的税务违章案件,属于应给予奖励的,受理部门必须逐案填制《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一份区(县)稽查局(稽查科)留存,一份作为提取奖金的记帐依据(报市局批准的,还需报市局留存一份)。填报《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时,表列栏目必须填写齐全,并将补缴税款,课以罚款的入库缴款书复印件做为附件一并存查。
  八、奖金的发放,由受理部门向受奖人发出通知,受奖人凭本人身份证到举报中心,在奖金支付凭证上签字盖章后,领取奖金。此奖金支付凭证作为发放奖金的记帐依据。
  九、本暂行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公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
  被检举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检举揭发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检举形式〖〗〖〗检举时间检举违章事项检查补交数额〖〗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提供线索补交数额〖〗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入库日期稽查局(稽查科)意见:区(县)局审批年月日〖〗市局稽查局意见年月日〖〗市国税局审批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二份,(报市局审批需三份)一份留存区县举报中心,一份作为记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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