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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2 生效日期: 1999-03-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鉴于职工冬季取暖用设备和材料提价,影响取暖费用提高,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由原定标准16元,调整为32元。

  二、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补贴由原定标准18元调整为36元。

  三、 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单位每年扣除10元4角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发给职工本人取暖补贴21元6角。

  四、 调整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现行规定即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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