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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职工冬季取暖用设备和材料提价,影响取暖费用提高,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补贴由原定标准16元,调整为32元。
二、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补贴由原定标准18元调整为36元。
三、 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单位每年扣除10元4角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发给职工本人取暖补贴21元6角。
四、 调整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现行规定即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