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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以标准价优惠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19 生效日期: 1993-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房房改字[1993]第152号
十八个区(县)房地局、直属三个管房公司
  为保证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和掌握的口径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关于住房改革的几个政策性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字第012号),凡1991年7月1日以后投入使用的住房,一律视为新房,购房时不享受现住房优惠。
  二、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实际售价,每建筑平方米低于130元的本套楼房的建筑面积和阳台面积,均以130元计价。计价公式为:实际售价=(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建筑面积)×130元
  三、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建筑面积应包括阳台的建筑面积。
  四、一户独用的平台按阳台计价,如平台面积超过8平方米时,超过8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建筑平方米按标准价的30%计价。
  五、以标准价购房的工龄优惠,必须按购房人本人的工龄计算工龄优惠额,并由购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证明。
  六、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应退还原资助单位。
  七、已交定金的购房人,中途不欲购房时,售房单位可酌情收取手续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其所住房屋实际售价的0.5%。
  八、经与市房改办商定,城近郊八区房管部门和直属三个管房公司按1992年标准价和优惠办法,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时间,可延至199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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