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通告[1999]第3号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规定,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北京市各类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在本通告公布后,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1、新成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通告公布前尚未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在1999年4月底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通告公布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在1999年6月底前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经审核合格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包括城镇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央在京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使用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使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除上述企业、单位外,还包括所有事业单位。
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包括地方所属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
二、有关手续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表由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登记地点
新成立及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其上级部门统一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只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几项社会保险只进行一次登记。
四、逾期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西城区油坊胡同52号 66054783东城区 东城宝钞胡同9号 64043111西城区 德胜门内大街甲174号 66155370崇文区 东花市大街136号 67117949宣武区 永内西街甲2号 63039377朝阳区 东三环北路23号 65929585海淀区 双榆树南里2区甲10号 62178965丰台区 丰台镇桥南刘家村193号 63727893石景山 古城雕塑公园春早院 68865643门头沟 新桥南大街17号 68936447房山区 房山区东大街27号 69314209通州区 通州区车站路南19号楼 69553055大 兴 大兴县兴丰南大街52号 69247553顺 义 县光明南街锅检所院内 69449798昌 平 县退休职工活动站 69746688怀 柔 怀柔县城青春路16号 69643345密 云 镇新西路甲32号 69044210平 谷 城关镇向阳南街9号 69964901延 庆 县新城服装楼东一楼大厅 69141474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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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告自公布之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