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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4 生效日期: 1998-01-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7号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7]1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该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时间安排: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至3月31日集中对已使用百万元版防伪税控企业和已申请使用但尚未使用的企业进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更换及安装工作。从4月1日起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均采新系统开具,老系统停止使用。原百万元版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规定同时废止。
  从1998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将防伪税控系统逐步推行到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
  从199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市局将对全市推行防伪税控工作进行检查。

  二、推行防伪税控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1、对百万元以上防伪税控设备的更换及安装工作,市局将在技术合作单位的配合下,逐个区县集中更换和安装。
  2、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的申请认定程序按市局京国税[1995]219号通知的规定办理。请各区县局在2月20日前将申请使用十万元版防伪税控企业的目录上报市局征管处。
  3、市局将在技术合作单位配合下,按区,县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防伪税控企业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完毕后由技术合作单.位在区,县国税局配合下,为企业安装防伪税控专用设备。
  4、防伪税控企业(包括百万元以上和十万元以上)凡能够正常使用该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后,所在地国税局应将其结存的空白手写版专用发票收回销毁。需妥开具专用发票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但各区、各局仍应批准其使用普通发票。

  三、推行防伪税控工作的几点要求
  1、防伪税控工作是国家金税工程的重要部分,工作量大,涉及范围广。各区、县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特别是防伪税控系统升级3.0版后,各区,县国税局都需建立本级发行系统,发行过程中要写人本级密钥,对此,各区、县国税局必须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专职人员操作,不得随意变动,以保证发行工作的安全。
  2、各区、县局对所管企业取得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逐一认证,并将所管企业开具和取得的百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数据软盘在每月后15日内报送到市局计算中心。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一律不予抵扣。
  对使用原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应在1998年6月30日前抵扣完毕。
  3、使用防伪税控的单位仍应执行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6]161号)。该通知中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单位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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