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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2 生效日期: 1998-01-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1998]2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分、县局、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本市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不仅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城市的综合治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照经营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维护首都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要求,决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工商、公安、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小组,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对无照经营的日常综合治理工作。

  二、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无照经营整治方案,于1月底前按系统上报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

  三、各区、县工商、公安、税务部门要积极主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以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治理力度。

  四、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有关清理无照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意义,使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工作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五、对无照经营的治理要突出重点。要重点清理整顿外地来京人员的无照经营和中央机关、部队、大专院校周边及城镇繁华地区的无照经营。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无照经营者要严厉查处。要加大对集贸市场内无照经营的整治力度,要把对市场内无照经营的查处同打击出租、转借、出卖营业执照工作结合起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开办的无证市场,有的已成为无照经营聚积点,应责成开办单位限期撤销。

  六、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要实行集中清理和巡回检查相结合。对一些重点地区、地段,要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在初见成效的基础上加强巡回检查,进一步巩固综合治理的成果。

  七、要把集中整治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在集中时间、人力对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整治的同时,要把治理无照经营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八、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要注意抓住时机,与城建、交通、市容、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对无照经营的综合治理工作与创建文明城市等活动结合起来。

  九、在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过程中,坚持治理与疏导相结合。对具备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要求其申办营业执照,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一律予以取缔。对破产、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从事经营的,各区、县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定特定区域,开辟专门市场,并给予简化办照手续及其他方面的优惠。

  十、对无照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和违法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十一、对无照经营者的偷、逃税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予以补税、处罚。对无照经营者在全部经营期中的经营收入比照本地区集贸市场同行业、同类型经营者中的最高额核定,所补征税款及罚款按集贸税收有关规定入库。

  十二、对拒绝、阻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清理无照经营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把综合治理无照经营的工作抓紧抓好。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998年2月底前按系统分别报北京市工商局、公安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整治的通知,市工商局、公安局、国税局将组成对无照经营综合整治的工作小组,届时将对18个区县的整治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19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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