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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4 生效日期: 2000-03-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0]118号

各区县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内资纳税人的换证工作在2000年上半年进行。为了做好此次换证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地税系统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一、做好换证准备工作
  对于本次换证工作,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部署、做好准备工作。密切与工商、国税、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联系,摸清共管户底数,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税源管理。同时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本次内资纳税人的换证工作安排在4月18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对于新办户的税务登记自4月1日起,一律打印新证。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范围
  4月1日前已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换证期间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四、各区县分局要依照《办法》,严格按照属地征收原则,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工商注册地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注册地为准进行税务登记,市局将定期对各区县局、分局进行检查,并对违反上述原则的区县局、分局进行通报批评。

  五、对原未按注册地登记的纳税人,原税务机关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为其办理案头稽核纳税清算等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同时通知其注册地税务机关为该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登记证的打印
  (一)税务登记号码:为保证今后全市税务登记证号码位数的统一,对于新办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由15位调为18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即: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在前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在后加挂三位税务机关专用码(无特殊情况加三个“0”)。对于持18位号码的个体工商户可全部采用其18位做为税务登记号码,其中为了便于对个别个体工商户办多个经营场所(有单独营业执照),并有固定场所,经与市技术监督局协商,由税务机关为其开具“协办单”,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统一代码证书,税务机关可用技术监督部门编制的9位码办理税务登记。对于无资格领取技术监督局代码的单位(如社团分会等)并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税种义务的纳税人,可用其总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按“001一999”顺序编制其最后三位代码加以区分。
  (二)证件有效期限:打印长期。但对工商部门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的新办登记或换证的纳税人,即企业经营结止日期在2003年12月31日前,则随机打印起始日期和实际经营结止日期。
  (三)证件经营期限:按工商登记核准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打印。
  (四)登记注册类型:即企业的经济类别。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局规范化文本中经济类别进行核定,保证经济类别核定准确、口径一致。

  七、换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为了简并换证程序,各区县分局对无变更项目的内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批准证书、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和原税务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对有变更项目的内资纳税人,应先做变更登记,再为其换发税务登记证。对于非正常户,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在计算机系统内转换为正常户后再为其办理换证手续。为保证税务登记号码的合法有效和统一性。纳税人还须提供经技术监督部门年审合格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已加贴“1999年度代码年审”防伪标记)。未参加上述代码年审的单位,需先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年审手续,以避免重号、错号的发生。
  (二)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换证过程中应加强税源户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基础信息完整、准确,应严格按照规范化文本和大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操作。
  (三)为加强对非正常户的统计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换证过程中,对于已确认期限超过1年的非正常户,应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并转入“吊销库”。
  (四)为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计算机录入、打印质量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
  (五)本次换证,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现有内资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区县局、各分局在换证过程中,要严格按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按规定填开“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项目。税务登记证件的外框是否换发,根据各区县分局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由各区县局、各分局确定。

  八、为及时掌握换证进度情况,各区县局每月初5日内将换证情况(含报表)通过电子邮件上报到市局。并于7月10日前上报内资纳税人换证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九、根据市局规范化要求,在换证过程中,各区、 县局、各分局应为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审批表》,核对纳税人填写内容并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各区县局在换证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19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1999年全国应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在全国统一时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特别是 1999年国家对经济组织的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税务登记的内容也需作相应调整,因此所有纳税户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以便统一管理。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其他单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纳税人识别号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为了便于管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具体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时,在其身份证号第 15位之后增加横线,再增加 1位数。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有甲、乙、丙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场所,其身份证号为 123456789012345,则其税务登记证号分别为123456789012345一l、 123456789012345一2、123456789012345一3。为适应将来身份证号码升位的需要,各地在编码时还要考虑计算机的适应性。
四、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式样及印制
  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限、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还包括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式样标准的说明见附件 l)。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严格按照式样标准统一印制。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报送总局,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外框是否换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
五、换证程序
  (一)换证之前一个月,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总局草拟了公告文本(见附件 2);
  (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见附件 3)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四)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口径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填制口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长期”。“字号”统一填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  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没有变更的,仍按原有类型填写。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七、换证时间安排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从 1999年6月份开始, 11月底结束:6月为准备宣传阶段,7月至 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其中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发放,应当于 7月 1日前准备完毕; 11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地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八、结合清查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源管理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换证,不仅要适应新的经济类型划分的需要,而且还要为跨世纪的税收征管打好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摸清税源,加强管理,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严格依法补税、罚款。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在换证工作中,国税局、地税局要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彻底摸清共管户底数的同时,积极争取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税源管理;对扣缴义务人要摸清底数,加强登记管理;同时要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问题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其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印制另行下文明确。
十、《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扒见附件 4)和换证工作总结,应当于 1 1月 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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