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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进一步抓好民工和社区防控非典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3 生效日期: 2003-05-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城字[2003]59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装修(饰)、施工、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工防控非典工作,特别是加强零散装修施工工地民工的非典防控工作,杜绝非典传入社区,保障民工和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防控非典有关规定,结合社会对房屋装修需求的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特别是住宅室内装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民工防控非典工作责任制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装修现场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装修和施工企业资质。证照不全的企业一律不得承揽业务。
  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承接房屋装修业务的装饰装修企业,对装修期间施工工地和民工的防控非工作承担责任。装修企业法人代表负总责。
  装修企业各部门、所属各施工队伍,办公场所、施工场所、员工宿舍、材料仓库,都必须明确责任人。
  装修企业要建立企业内部发生非典疫情处理预案。

  二、入户装修实行登记申报制度
  各装修企业在进入装修现场前,必须向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办理装修登记申报,提交以下材料:
  1、装修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施工期限、施工人员名单、施工人员健康证明、施工地点、装修业主姓名及联系电话;
  2、装修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
  3、装修企业同意接受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在装修期间对装修人员测试体温和监督检查的承诺书。
  装修企业不办理登记申报、不提交上述材料、或违反承诺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社区装修。

  三、房屋装修实行分类管理
  1、新建工程项目和改扩建装修项目,其施工工地和民工的防控非典工作,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两厅《紧急通知》(京办发[2003]19号),市委城建工委和市建委《十条实施意见》,市建委《紧急通知》(京建施[2003]209号)的规定执行。
  2、尚未入住居民的新建小区的住宅室内装修,其施工工地和员工的防控非典工作参照前款执行。符合条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3、已入住居民的小区的住宅室内装修,必须严格执行登记申报制度。其中,装修企业与装修业主已签订装修合同并已经开工的,必须补办登记申办手续后于6月1日以后方可继续施工;装修企业与装修业主签订了装修合同但尚未开工的,以及新签订装修合同的项目,必须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后于6月10日后方可开工。

  四、加强装修施工现场和员工的非典防控和管理
  1、装修企业必须坚持每天两次对施工人员进行早晚各一次体温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告物业管理企业;装修企业员工一旦出现有人体温超过37摄氏度,必须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立即报告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按照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意见处理。
  2、装修企业必须对施工场地、员工住宿地、食堂和办公场所进行有效消毒,保持清洁和通风良好。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各区、县装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装修企业各项非典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装修企业落实非典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装修企业非典防控措施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或拒绝检查的,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单位有权停止其装修活动。
  1、由于不按照有关防控非典规定要求,导致发生非典疫情发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装修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降低资质、吊销营业执照、清出市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由于装修企业不执行本通知规定要求,被区、县主管部门勒令停止装修的,或被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拒绝进入社区的,由此造成工程延期和其他损失,由装修企业承担。
  3、装修业主应配合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因装修业主干预停止装修,导致出现非典疫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装修业主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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