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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 2002-10-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2]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就发展义务教育做出的重大决策。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实行区县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对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能力,促进本市义务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工作。

  二、明确责任,确保本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通知》精神,落实各自办学责任,今年内全市10个远郊区县要全部按照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运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区县政府集中管理和统一发放,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生杂费。到2005年农村地区中小学全部执行新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市教育、农村、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加大财政调控力度,保障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区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负主要责任。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小学结构布局调整,建设好每所农村中小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管理,统一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指导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乡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切实提高教师待遇,支持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与完善。

  三、做好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几项重点工作
  (一)建立稳定有效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级财政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办法,补充相对困难区县的财力。各区县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认真执行《北京市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增加教育经费预算,提高义务教育经费占整个教育经费的比重,使义务教育经费切实做到“三个增长”,确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消除危房所需资金。
  区县、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所收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规范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各郊区县要认真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工资统一发放工作的通知》(京教财(2001)42号)要求,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银行按时、足额、直接拨付到教职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
  (三)严格管理农村中小学编制。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市政府教育、财政部门尽快制定本市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的办法。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市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配。通过实行城乡学校对口合作交流、组织特级教师送教上门等多种途径,加强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四)推进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各郊区县要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纲要》进行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
  (五)加快农村中小学教育信息化。以“校校通”工程为载体,努力发展具有首都特点的多种形式的远程教育。到2005年,农村完小以上中小学校全部建成校园网,实现每间教室都能与网络联通,每10名中小学生拥有1台计算机。

  四、加强领导,保证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部署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相关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领导同志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按时完成。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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