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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8 生效日期: 2000-02-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0]9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9号文件规定,国际海运业经营人为: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沙摘独资船务公司,以及其设置的分公司

  二、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业务时,一律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为全国统一式样。
  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三、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并持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四、《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局票证中心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规格、联次(四联)组织印制和调拨,由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发票发售点或窗口发售。

  五、《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六、《专用发票》自2000年4月1日开始使用,现由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批准的各类海运自印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到期一律停止使用,办理缴销手续。

  七、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票证中心要做好《专用发票》的宣传解释和供应工作,确保纳税人按期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注:票样随纸张下发,请附在94号文后。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21日 国税发[2000]9号
  为了规范国际海运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际海运经营人(含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托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际海运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交通部批准,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必须向付款人开具《专用发票》。
  国际海运公司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船舶代理公司使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二、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交通部的批准文件(证书),并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专用发票》事宜。
  已领购《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三、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在'费用明细'栏中分别列明运费(含多式联运全程运费)、船舶代理费及其他服务收费项目。当费用同时用人民币和外币结算时,必须按单一币种分别填开发票。用外币结算费用时,除以外币金额填开发票外,还应在备注栏中,按当天的外汇牌价注明人民币的合计金额。
  当进行多票运输费用结算或按月(季)费用结算时,不便于全部列明的'船名/航次'、'到(离)港日期'、'运输起讫地点'、'提单号'、'费率'等栏目内容的可以省略,但涉及费用内容的,不得省略。
  四、《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规格241×153(或6英寸)mm,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发票样式附后)。
  五、《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用于购付汇。
  在本规定之外,如需增加《专用发票》联次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专用发票》于2000年4月1日开始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海运旧版发票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
  八、国际海运公司沙摘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九、各级税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国际海运企业和海运船舶代理企业的管理,共同作好国际海运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票样(一至四联)(略)
   2《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票样(一至四联)(略)
   3.《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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