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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市属企业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7 生效日期: 2000-01-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保发[2000]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劳动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失业保险工作移交区(县)实行属地管理以及对2000年度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属地管理工作
  (一)此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是与养老保险的属地管理一致,按照用人单位目前参加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进行移交。未列入此次属地管理的单位,其属地管理问题与养老保险同步实施。
  (二)实行属地管理的时间为2000年4月1日。在此之前,原在市社保中心参加失业保险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须按照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办理失业保险缴费转接手续。
  (三)实行属地管理的市属企业,其2000年1月至3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仍由原市属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统一收缴后上缴市社保中心。对市属企业欠缴2000年3月份以前失业保险费的,经确认后,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催缴并归还市社保中心。
  (四)此次属地管理工作涉及85个局(总公司),共4000多户企业,近百万参统职工,各区(县)均有接收市属企业属地管理的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因此,各区(县)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工作
  (一)核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时间为2000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根据需要,我市将历年使用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费收缴核定表》修改为《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此次核定将正式启用。核定工作完成以后,该表由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各经办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将《月度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汇总表》报送市社保中心。
  (三)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填报缴费工资基数。
  1.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单位,按照《劳动情况表》(年报104表)核定缴费基数,使用本单位的月人均工资。
  2.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1999年度全市职工人均工资填报,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3.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400元为基数缴费,单独填报《月报表》。
  (四)在全市未建立个人缴费信息库前,暂按《月报表》的数据收缴失业保险费。
  (五)缴费单位如有人员增减变动,须在每月5日前报送的《月报表》中反映,否则将按上月月报数进行收缴。
  (六)对按照社平工资做为缴费基数的单位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核定缴费基数时须报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须填报农民工的《花名册》。

  三、关于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库工作
  依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保证失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由市社保中心委托软件开发公司重新开发了软件程序。为了建立单位的基本信息库,且能与其它险种衔接,需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有关单位须按要求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基本信息采集表》(表样附后),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采集与核定工作同时进行。参统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和建库工作待今后另行布置。

  四、关于参统单位失业保险费的补缴与退款
  1.依照《规定》,各缴费单位须补缴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期间由于提高缴费比例而尚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补缴1999年9月至2000年3月由于最低工资的提高尚未调整的失业保险费。此外,将对1999年4月份按320元标准多缴的部分予以退款。
  3.依据京劳管发字(1994)598号文件规定,核减1999年4~5月份农民工工资总额,并退还相应的失业保险费。
  4.各缴费单位须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填报《北京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补退款审核表》、《北京市退减农民工失业保险费审核表》、《北京市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补退款审核表》(表样附后)
  5.各缴费单位将上述表中的补退款金额合计后分别填入《月报表》中的相应栏内,随《月报表》一同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五、关于如何开具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1.自2000年4月1日起,参统职工调离本企业或者失业的,各区(县)须使用计算机为其开具《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现行使用的手工缴费证明将不再继续使用。
  2.在未建立个人基本信息库之前,各缴费单位须按月报送本单位减少人员的基本信息,即填报《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录入计算机内,通过计算机打印出缴费证明,并加盖“失业保险费核定专用章”。

  六、本通知由市社保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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