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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根据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171号)和《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用于你公司的经费开支。
一、鉴于你公司对所属企业仍有管理职能,且经费来源不足以经费开支,同意你公司按规定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365万元(具体金额见附表)。各单位在规定数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二、根据管理费审批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意你公司2000年度的经费支出计划,其中:行政经费开支765万元,其他支出70万元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折旧及离休职工医药费等项费用开支。
特此函告。
附件: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金额核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