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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转移土地使用权税收征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1 生效日期: 2001-08-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1]49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北京星网工业园项目的政策扶持精神,现就有关契税征收政策明确如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建设北京星网工业园项目,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再将土地使用权转移至北京星网工业园有限公司、最后由入园厂商承受土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三个环节中所涉及的契税、以及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环节发生的营业税,依法征收并在实际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时一次足额征收。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张茅、鸿祥同志:
   遵张茅同志批示,我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请市政府给予北京星网工业园项目政策支持的请示》(京技管字(2001)第309号)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星网工业园建设的基本情况和政策需求
   在市领导同志的关心、支持下,开发区管委会的全资企业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与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中外合作方式,组建北京星网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星网工业园作为诺基亚及其配套产业基地。该工业园于2000年5月奠基,现一期工程已基本完成,已有10多户国际著名企业入园,4户企业年内投产,尤其是诺基亚手机生产项目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据市财政局测算,入园投产企业2001年预计上交增值税11亿多元,剔除部分企业前三个季度已在朝阳交纳税收后,最终体现在开发区的增值税本市地方部分为近1.35亿元。随着今后入园企业的逐步发展,2002年增值税地方部分可能达到5.4亿元,2003年达到近5.8亿元。另外,全部归属地方财政的其他小项税费也将逐步增加,预计今年达8595万元,2002年达1.93亿元,2003年达2.1亿元。因此,综合分析,星网工业园未来几年内将为我市财政作出较大贡献。
   在中外合作中,开发区管委会方面以土地入资,负责征地、拆迁、“九通一平”和建设部分公用配套设施。由于在一期开发中实际建设成本高达650元/平方米,为保证星网工业园招商优惠政策中的土地优惠,开发区管委会按300元/平方米作价,将已完成一级开发的一期土地出让,作为资本金注入开发总公司。开发总公司再以此土地入资星网工业园公司。因此,在努力筹资完成了一期土地开发后,开发区管委会已难于全额承担园区二期3.64亿元的土地开发费用和相关税费。因此,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在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总公司自筹1.96亿元资金的同时,请市政府给予1.68亿元资金支持;免征办理土地手续中的契税和营业税。
   二、协调意见
   鉴于诺基亚手机生产项目的重要性及其良好的经济、税收前景,特别是该项目将给市财政带来的巨大收益,建议市政府对星网工业园的土地开发和建设予以一定支持,以利尽早实现建成、尽早产生效益。经商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如下:
   (一)建议市政府对星网工业园土地一级开发给予资金支持。
   按照市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根据星网工业园税收前景和开发区管委会目前的资金状况,经综合考虑,建议由市财政给予开发区管委会不超过1.2亿元的资金支持,专项用于星网工业园项目二期土地开发。因星网工业园需待明年上半年才能实现今年的税收,如待其税收增收实现,再作支市财政支持资金,难于保证星网工业园建设进度需要。因此,建议此项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在不影响支持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工作的前提下,从本年度支持微电子工业跟进资金中、预计难以实际支出的部分统筹调剂安排;明年再以增收抵补支持工业资金。
   (二)建议对星网工业园土地转让税收以不重复征收为原则。
   在星网工业园土地开发的全过程中,土地权属在三个环节发生转移,即开发区管委会出让给开发总公司、开发总公司投入星网工业园公司、星网工业园公司转让给入园厂商。因此,根据税法规定,至少需交纳全部三个环节的契税和最后一环节的营业税,确实增加了土地开发成本和开发区管委会的负担。鉴此,为支持星网工业园建设,建议如下:
   1.对由开发区管委会、开发总公司实际负担的第一、二环节契税,在依法征收的同时,考虑以不重复征收为原则,由市财政在开发区结算时予以解决。
   2.对“星网工业园公司转让给入园厂商”环节的契税和营业税,考虑到契税仅在入园厂商要求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属转移时才发生,且是由入园厂商交纳;营业税仅在星网工业园公司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才发生,且是由星网工业园公司交纳,建议均依法征收。另,星网工业园若以“零地价”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厂商,则属无偿转让行为,不征营业税。厂商若是采取租赁方式,则不存在此环节契税和转让营业税问题。
   以上如无不妥,建议批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妥否,请批示。

二○○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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