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2]4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作废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浪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各区县局作废的税务登记证件需上报市局进行审批,未经市局批准,不得自行销毁,各区县局应集中保存,做到表、帐、实物相符;
二、各区县局应将需报批证件的种类、数量填写《作废税务登记证件申请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于每年10月份上报市局征管处票证管理中心,经市局核实无误批准后,由各区县局自行监督销毁;
三、2002年7月份以后“税务登记证月报表”中的“本月作废”栏不填写数字,待市局批准后,方可在报表上核销。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