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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6 生效日期: 2001-07-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1]39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1]5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的工作,积极组织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开展认真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在内部学习和培训方面,要注意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和基层征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对新旧《征管法》进行对比分析,深刻掌握和领会新《征管法》的实质,积极稳妥地做好贯彻实施新《征管法》过程中的各项政策衔接工作。在对外宣传培训方面,要充分利用公开办税工作的各种形式开展对新征管法的宣传工作,增强宣传培训力度,尤其要在征期内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等场所中的横幅标语、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告栏、宣传橱窗等形式宣传普及新征管法,大造宣传声势,为贯彻实施新《征管法》奠定良好的基础。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2001年7月26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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