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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危房改造拆迁补偿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05 生效日期: 1990-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佛府[1989]92号
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危房改造工作,现就市区危房改造拆迁补偿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阁楼的补偿问题。原则上阁楼的楼面至屋檐的高度为一点七米以上(含一点七米),有固定楼梯的阁楼按同等的面积补偿;如拆迁户的人平居住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下(含五平方米),而阁楼的楼面至屋檐的高度不足一点七米,或者没有固定楼梯,但阁楼实际长期用于住人的,可适当补偿。拆迁户的人口按户口簿在册的常住户口计算。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府(1987)142号《关于加快市区旧城区改造若干问题的决定》之后迁入的户口和搭户的不计算在内(不包括退伍、转业军人和结婚、夫妻两地分居的一方入户)。
  二、房屋内的天井(不含通道和其它空地)按同等面积的阳台补偿,但每单元用作补偿天井的阳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八平方米;如阳台的设计面积未达到上述补偿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可按50%的房屋建筑面积补偿。阳台以报建时的设计图纸为准。
  三、关于公共楼梯、公共通道和阳台的补偿问题。公共楼梯、公共通道不作补偿,也不能作为补偿面积,阳台按50%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四、关于市场空地的补偿问题。市场内的空地在使用功能上实际上用作市场,在拆迁危旧市场时,市场内的空地应作面积补偿;市场外的公共通道不作补偿,也不能把市场外的公共通道作为补偿面积。
  以上通知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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