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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28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令[1995]第43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 七十 条的决定》已经1995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 七十 条的决定    为了简化公务员转任管理程序,促进公务员轮换制度的实施,现决定将《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 七十 条修改如下:
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转任或者跨部门、跨区转任,按任免管理权限办理。但正处级公务员在本部门、本区内部相同职务的转任和岗位轮换,由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公务员任免备案的规定办理备案。    从市外调任公务员和接受市外公务员转任,按深圳市公务员调动的规定办理。 附:《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 七十 条原文    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转任或者跨部门、跨区转任,按任免管理权限办理。    从市外调任公务员和接受市外公务员转任,按深圳市公务员调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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