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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1 生效日期: 2003-01-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发布文号: 京财预[2003]15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好执行工作。
  一、按照中央规定实行跨地区集中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很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的规定,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属地实行中央60%、市级20%、区县20%的比例分享。

  二、鉴于2003年预算科目的调整以及部分企业缴库科目的改变,税务部门应做好管辖内相关企业的税票填写辅导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预算科目填写税票。对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应进行清理。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应开具《更正通知书》,办理相关科目更正。

  三、各区县财政、税务、银行国库部门要相互配合,根据预算收入科目增减变化,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税款的入库工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

2003年1月21日

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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