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1]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原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58号)及原市劳动局《〈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6)220号)文件规定,本市人员外出就业应当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凡本市人员外出就业,应持原市劳动局《〈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6)220号)文件规定的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申领《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手续。区(县)劳动保障局对本市外出人员的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发给《北京市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