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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9 生效日期: 1996-11-11
发布部门: 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
   《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深统信通[1996]83号)

各区统计局、经济贸易局、建设局、各建设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计登记的时间和范围
  按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新开工和竣工项目进行统计登记时间和范围规定为:从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建设及其他投资建设的新开工项目(包括以前年度修缓建后又批准复工的项目,但不含单纯购置)和竣工项目,均须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




  二、统计登记的办法
  (一)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
  1.登记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按所属辖区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当地计划局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要核实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以统计局的签字盖章为准),对未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办后才发给投资许可证。
  2.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时,需携带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等资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三份。统计部门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
  建设单位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后,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按要求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当地统计部门也要据情对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
  1.登记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手续。
  2.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手续时,需携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等资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三份。统计部门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




  三、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是提高项目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满足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宏观调控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统计、计划、经济、建设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互支持,紧密配合,严格执行。适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法律、行政手段,将这项工作和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各级统计部门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凡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报告的,要按《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统计部门商请同级计划局、经贸局、建设局,联合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所指的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市一级是指深圳市统计局,联系电话:82100934;区一级是指各区统计局,联系电话:罗湖区85666311、福田区82918333一1417、南山区26569093、宝安区27785383、龙岗区28904285、盐田区25357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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