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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园林环卫局关于调整垃圾清运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2-25 生效日期: 1998-12-25
发布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园林环卫局
发布文号: 青价费[1998]305号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垃圾管理处:
  近来,不少企事业单位反映垃圾清运收费混乱,多头收费、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要求政府予以整治。为了更好地规范垃圾清运收费行为,经研究对现行收费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在向指定垃圾场倾倒垃圾时,应交纳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为每立方米6元。其中建筑垃圾的处理平整费为每立方米4元。就地回填、异地填垫不收垃圾处理平整费。


  二、不能自行清运垃圾的单位,可委托环卫部门代运,垃圾清运标准为每立方米15元,垃圾处理费每立方米为6 元,环卫部门收取垃圾清运、处理费(简称垃圾清运费)后,应负责将垃圾由垃圾集中点或垃圾转运站运至垃圾处理场,并进行处理平整。


  三、对垃圾产出量小,且不易准确计算垃圾量的单位,应其要求,环卫部门亦可按委托单位的营业用房面积或办公用房面积计算收取垃圾清运费。具体标准如下:
  单一餐饮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25元收取;
  旅店业及其它经营单位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10元收取;
  办公用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05元收取。


  四、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五保户)、社会福利院、居民生活垃圾免收垃圾清运费。


  五、实行登门服务收集垃圾并将垃圾运至垃圾集中点或垃圾转运站的,服务单位可按垃圾清运费的20%收取服务费。但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六、开展垃圾清运及登门收集服务,应坚持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事先双方应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并认真履行义务和相关职责。


  七、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持《收费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到财政部门变更《票据准购证》,收费人员必须持证收费,并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八、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票据由市财政部门监制,市园林环卫局代管,各收费单位需持变更后的《收费许可证》及《票据准购证》到市园林环卫局领取专用收款收据。同时将代收的垃圾清运处理费按票面收入的20%付给市园林环卫局为垃圾处理费,按垃圾清运处理费的收入比例分应按30%分配,留10%做为各区环卫收费部门的代办费。新票详见附表。收费单位持其它票据收费,企业可以拒付。新的收费票据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原用收费票据同时停止使用,并做好原用收费票据的清理回交工作,收费单位收取的费用按收入级次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公共卫生费、居民生活垃圾登门收集费,粪便清运费等仍按青价费(1997)5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青岛市垃圾清运费处理费专用收款收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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