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养发[2007]2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解决我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 1945 年 9 月 2 日 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月 60 元提高到每月 160 元。
(二) 1945 年 9 月 3 日 至 1949 年 9 月 30 日 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月的 50 元提高到每月 140 元。
(三) 1949 年 10 月 1 日 至 1957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月的 35 元提高到每月 120 元。
二、其他有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请示〉的通知》(京政发 [1993]57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
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