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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扩大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6 生效日期: 2007-03-26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津国土房改[2007]248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困难群众住房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使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申领租房补贴改善居住条件,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自2007年4月1日起,将持《特困救助卡》且住房困难的家庭纳入“双困”家庭租房补贴保障范围,同时提高了租房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特困救助”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可申请租房补贴
  (一)“特困救助”家庭的认定
  根据《关于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民发[2006]59号、津财社联[2006]99号)的规定,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为月人均收入在300至350元之内的城镇居民家庭,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离岗、下岗、失业、无业人员中有劳动能力,但因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不能实现就业与再就业,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二是退休人员中有大病、重病患者的家庭;三是子女在学的丧偶单亲家庭;四是成年残疾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
  对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家庭,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特困救助卡》。
  (二)“特困救助”家庭申请租房补贴条件
  享受“特困救助”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2、持有《特困救助卡》;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
  4、家庭未承租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且未购买定向销售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符合条件的“特困救助”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数,按《特困救助卡》上记载的家庭人口为准。
  各受理、审核、复核部门应在涉及的相关表、册、单据和凭证左上角标注“特困救助”字样并加盖公章以示区分。
  二、调整后的租房补贴标准
  (一)将全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标准上调20%,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20元、环城四区和塘汉大每月每平方米18元、两区三县每月每平方米15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24元、22元、18元。
  (二)将每户家庭最低租房补贴标准上调20%,由市内六区每月300元、环城四区和塘汉大每月270元、两区三县每月225元分别调整到每月360元、325元、270元。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新申请租房补贴的家庭和符合条件重新进行租房备案的家庭,按调整后的租房补贴标准核发租房补贴。申请人所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超过核定的租房补贴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负担,低于核定的租房补贴额的,按实际租金发放租房补贴。
  对已享受租房补贴待遇的家庭,自2007年4月1日起,租房补贴金额按调整后的租房补贴标准重新核定,并根据该家庭租赁备案时所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确定新的月租房补贴发放金额。
  三、有关操作程序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调整后,申请程序、现住房面积认定、补贴计算方法和补贴发放管理等仍按照市政府颁发的《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114号)和《天津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操作程序》(津国土房改[2005]375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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