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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发布部门: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办[2007]15号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皖办发[2006]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将我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为全市的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深入推进平安合肥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合资源,强化基础,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合肥、构建和谐合肥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形势下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排查调处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区综治委负责组织协调。要按照市综治委《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合综治委[2005]17号)》文件要求,在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平台,纪检、综治、信访、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各企事业单位都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村(社居委)、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
  二、定期排查,防控并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按照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要求,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各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1、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切实做好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三个重要环节的预警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定期排查机制。认真执行村(社居委)、单位每周,乡镇(街道)、系统每半月,县区每月排查制度,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种矛盾纠纷情况,逐级汇总上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实行县、乡镇(街道)、村(社居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3、联合调处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责任人。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发生在县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解决;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垂直管理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地方党委、政府积极配合;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由上级党委、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要定期召开联调会议,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分解细化任务,以事定责、人随案走,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综合优势。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治理,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排查调处,确保不出问题。
  4、分级调处机制。实行三级调解工作制度,村(社居委)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乡镇(街道、系统)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镇和单位;县级党委、政府和调解组织主要以矛盾纠纷终结为主,对涉及人员多、领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动联调”,采取信访事项听证、复查复核等多种办法,实行终结处理。
  5、督查指导机制。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督查指导,县区每季度通报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年终兑现奖惩。要定期回访当事人,督促协调调处事项的落实,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防止因激化矛盾而发生越级上访和滋事情况。
  6、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对问题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组织力量全力做好调处化解工作;对有激化蔓延倾向的问题,要由基层党政组织和调解组织负责掌控、疏导。对大规模集体上访,有关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处理,依法妥善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三、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调解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地、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扎实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各地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到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其他领导结合工作分工具体抓,实行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制。
  各级、各部门要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加大对村(居)等基层调解组织的支持力度,保障他们的工作经费。综治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导协调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排查调处工作力度。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考察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的重要内容,把工作绩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走过场,未认真进行排查调处以及因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成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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