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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樊铁路分局随州荆门车站开通电子轨道衡收取检斤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3]125号

襄樊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在随州、荆门车站安装轨道衡收取检斤费的请示》(襄铁分多元报[2003]97号)收悉。为防止货车偏载和超亏吨,保证运输生产和货物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境内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暂行)管理办法》(鄂价能交[2002]227号)规定,经研究,对你局上报车站电子轨道衡收取检斤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局随州、荆门车站自筹资金(贷款)修建了电子轨道衡,对到发站货物进行偏载、重量检测,为了保证其正常使用的费用开支及偿还贷款,同意随州、荆门车站对经过轨道衡检斤计量的到发货物按每吨1.00元标准收费。农药、化肥、农膜和救灾物资免收。 
  二、按还本付息规定,以上批复从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到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同时你局应按鄂价房服字[2001]35号文件规定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的收支情况于次年的3月1前报省物价局。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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