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8 生效日期: 2007-02-28
发布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68)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76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无水乙醇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08号)收悉,批复如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以下简称注释),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六年十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