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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 2003-08-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3]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交通厅、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为防止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下称收费站)因收费争议影响通道通行,确保交通顺畅,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公路收费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防范和化解恶意堵塞收费站通道应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收费人员与司机在收费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立即报告收费站监控室,在收费站稽查人员协助下,尽快妥善处理。一分钟内未能解决的,稽查人员应指引司机驶离收费车道,在不21影响车辆通行的地方进行说服解释或处理。 
  二、司机不驶离收费车道,影响正常收费秩序与车辆通行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收费站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先行协助收费站稽查人员强制将车辆拖离收费车道,并会同收费站主管部门尽快协调解决争议问题。 
  三、对组织、煽动过往其他司机或群众打、砸、冲击收费站的,收费站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四、凡国、省道收费站收费通道堵塞1个小时以上的,收费站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省政府。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确保交通安全、通畅。如因处理不及时,导致收费站通道堵塞未能得到及时解决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 
  上述意见,如同意,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公安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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