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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9 生效日期: 2007-03-09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行费[2007]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收费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新形势下的收费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全省物价系统广大收费管理干部要紧紧围绕海洋局长提出的“物价工作为民生”这条主线,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更加积极向上的姿态,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动全省收费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在促进发展、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更好地发挥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七年三月九日

河北省物价局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


  2007年全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民生这条主线,继续整顿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重点抓好收费管理制度建设,实现收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促进发展、支持改革、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更好地发挥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做好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一)继续清理国家机关收费。根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重新发布工商、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等热点部门行政事业收费标准。认真落实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确保清理整顿的各项收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严禁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
  (二)继续清理整顿涉农收费。深入治理农民反映集中的农村教育、计划生育、修建道路、水利设施维护、农民外出务工等领域的乱收费。强化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管理。整顿村委会乱收费。涉农收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禁越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认真落实涉及农业生产经营、增加农民收入的收费优惠政策。经当地政府批准,各地可以减征、免征、缓征属于本级收入的有关收费。进一步巩固涉农收费公示成果,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努力实现涉农收费公示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大涉企收费的治理力度。治理涉及企业的乱收费工作,要以服务市场主体、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目标,以整治垄断行业乱收费为重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集中整治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坚决取消和纠正限制商品流通的地方保护收费。进一步整治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并收费的问题。继续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坚决取消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歧视性收费规定。继续抓好《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的落实。
  (四)规范质检收费。除具有法定资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强制性检验并收取检验费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对企业下达强制性产品质量检验任务并收取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不得收费。检验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实施检验的,只得收取材料费、人工费和管理费。产品质量未按全项(整机)检验的,应在收费标准中相应核减未检验费用。规范、修订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卫生防疫监测收费。
  (五)清理整顿培训办班收费。把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乱办班乱发证乱收费,作为今年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省政府文件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举办强制性培训或已有培训经费来源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举办培训班的,均不得批准设立收费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或省政府文件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要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的原则和程序,从严审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根据市场原则开展的非强制性办班收费,收费标准要事先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做到亮证收费。各地在核发培训办班的收费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核办班单位的培训资格和培训性质。
  二、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一)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从2007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农村地区免除杂费后,除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认真研究解决城市义务教育“一费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规范城市义务教育“一费制”以外的各项服务性收费。
  (二)严格规范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要严格控制在省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字[2003]71号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之内,各地不得突破。现行标准低于省定择校生最高限价的,维持原标准不得提高。会同教育部门提出降低择校生比例的具体意见。高中“三限”政策是一个整体,擅自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都属于乱收费行为。
  (三)全面整顿改制学校收费。省政府已责成省教育厅对改制学校按照公办和民办两种形式进行重新划分。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总的原则是:已改回为公办学校的,要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对明确为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设施、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招生和颁发学业证书)的,要按照《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制定收费标准。到2008年底,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改制学校全部恢复为公办学校,按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四)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收费。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适时调整成人教育收费标准。逐步试行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召开听证会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高校招生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学费,高校举办的其他办学形式学费,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组织的各类考试收费,国家和省已有政策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政策规定的,必须按照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审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收费时应注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培训费和住宿费标准必须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四)严格执行高职收费政策。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独立举办的五年制高职,前三年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全日制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执行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专业收费标准。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进行分段培养的,前三年学费、住宿费标准按全日制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高职教育阶段仍在中专、中职层次的学校上课的,收费标准继续按全日制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后两年在高等学校举办的,其学费、住宿费标准分别按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招收成人计划的五年制成人高职,中专阶段和大专阶段收费分别按成人中专和成人大专相应收费标准执行。
  (五)规范中小学住宿费、幼儿园和民办学校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由政府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公用经费不能保障确需收费的要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现行标准;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规范中小学住宿费和幼儿园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制定民办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要从严、从低掌握。
  三、加强路桥、考试和殡葬、有线电视收费管理
  (一)继续治理公路乱收费。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研究制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管理规定》。对尚未核定收费年限的收费公路,核定收费年限,并报省政府批准。完善车辆通行费计量方式,对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结合2006年度收费年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路桥收费专项调研,将投资金额(贷款数量)、建设规模、收费总额摸清,通行费收入扣除符合规定的管理、养护费用是否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各地的调研报告于6月底前报省物价局。
  (二)进一步规范考试收费。认真落实《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事系统职称考试收费的通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和职称考试收费管理。规范公务员考试和工人考试收费标准。未经人事部批准组织专门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未经劳动保障部批准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以外,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各类强制性考试的,均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三)规范殡葬收费。认真落实《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办法》,对殡葬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基本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省定标准。一般服务收费要按照尽可能归并项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标准。特需服务项目要执行备案制度,严禁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各地的清理结果于6月底前报省物价局。
  (四)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有线模拟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要保持稳定,各地不得新出台任何关于有线模拟电视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的政策。认真做好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内容、副终端机顶盒价格和增值业务收费标准的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网络经营者对新入网的有线数字电视用户不再收取初装费,各地要从严核定有线数字电视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抓好对特殊用户和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加强收费管理基础工作
  (一)加强和改进收费许可证管理。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方便申请单位、简化办理手续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收费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批、发证等核发程序,明确各环节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办证效率。要根据国家收费政策的调整情况和收费单位的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要建立收费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批准收费文件、资质证明、机构证书以及在办证过程中的审核、签批记录、年审记录等立卷归档,做到一证一卷,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二)完成收费许可证换发新证工作。按照国家《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收费许可证有效期3年,今年需要在全省范围内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为方便收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收费许可证换发可结合年审一起进行,要求7月底前完成。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严格掌握发证范围,通过换发新证在全省范围内对收费许可证进行一次彻底规范。
  (三)切实加强收费年审工作。要把年审作为市县物价部门收费管理的一项主要任务。在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进行全面审验的基础上,重点对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和支出变化情况进行审验。对收费单位性质发生变化,以及收费单位收支发生较大变化的,要通过年审提出调整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要改进和完善收费许可证年审形式,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收费许可证交叉审验制度,组织部分县(市)集中时间实行交叉审验,提高审验质量;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收费单位,可采取上门重点审验的方式,审验范围可追溯到以前年度或进行必要的延伸审验;建立审验抽查制度,上一级物价部门要对下级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年审情况进行抽查;建立年审报告制度,对重点年审单位要出具正式年审报告。
  (四)做好行政事业收费统计报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设立专人负责收费统计报告工作,确保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五)开展收费管理政策专题研究。各级物价部门要针对收费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的具体意见。具体分工是:
  (1)研究提出加强中小学住宿费的具体意见。廊坊、邢台、沧州负责。
  (2)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城市“一费制”收费办法、加强城市“一费制”之外代收代管等其他收费管理的具体措施。唐山、衡水、张家口负责。
  (3)研究提出规范幼儿园收费的意见。石家庄、邯郸负责。
  (4)研究提出规范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意见。秦皇岛、保定、承德负责。省物价局将在适当时候召开研讨会,交流各地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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