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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7 生效日期: 2007-02-2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市养殖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号)以及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渔牧兽医局有关问题的批复》(桂编(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社会主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市农业人口仍占很大的比例,而养殖业是农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同时我市作为西南出海大通道,又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地,境外、区外动物疫情极易传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对确保我市公共卫生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树立我市良好国际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受特殊区位和环境影响,近年来,我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由于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已经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严重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新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制约了我市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市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以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的,以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明确职能、完善机制为重点,改革兽医管理体制,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全市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改革的主要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造就一支与现代养殖业相适应的兽医人才队伍,全面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控制和消灭重大动物疫病,使我市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1.市级。将原由市农业局承担的水产畜牧业、饲料工业行政管理职责划出,独立设置南宁市渔牧兽医局,为市人民政府主管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和兽医工作的工作部门。
  2.县级。将各县、区的水产畜牧局统一更名为渔牧兽医局,由县、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县、区人民政府主管渔业、畜牧业、饲料工业和兽医工作的工作部门。县、区渔牧兽医局改为政府工作部门后,所需人员编制在核定的县、区本级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行政编制无法调剂的,原使用的事业编制可暂时保留,今后如果增加各县、区行政编制的,再予冲销;或者通过自然减员指标逐步调整消化。
  3.开发区。各开发区不独立设置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兽医行政管理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兽医行政管理工作由市渔牧兽医局负责。
  4.市、县、区渔牧兽医局履行以下兽医行政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市、县、区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应急预案以及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划、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市、县、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管理、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以及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科技工作;依法监督、指导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二)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1.整合归并现有的市、县、区、开发区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卫生监督等各类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市、县、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归口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市、县、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经营、运输、屠宰、储存各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管;负责动物疫情的处置、扑灭、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负责民间执业兽医队伍及动物诊疗活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动物防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兽药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动物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等。
  2.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不设置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开发区有关兽医行政执法工作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1.市、县。按照“整合资源,综合设置”的原则,整合畜牧兽医系统内现有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和资源,分别设立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验检测、诊断定性和技术仲裁;负责动物疫情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以及动物疫情收集、汇总、上报;负责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科普宣传;负责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检测与评价等。
  2.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投资区(园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动物疫情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以及动物疫情收集、汇总、上报;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科普宣传。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不设置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开发区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职责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托管的心圩街道办事处辖区、那洪街道办事处辖区的水产畜牧兽医等公益性职责由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渔牧兽医站负责。
  3.市辖城区。市辖城区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动物卫生监督所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城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动物疫情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以及动物疫情收集、汇总、上报;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科普宣传。
  (四)完善渔牧兽医技术服务机构
  1.市、县。整合市、县现有水产、畜牧、兽医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职能,分别组建或合并设置渔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归口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2.市辖城区。保留邕宁区、良庆区现有的水产畜牧技术服务机构水产畜牧服务中心,更名为渔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归口城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其他4个城区不设置渔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其渔牧兽医技术推广的业务由市渔牧兽医技术推广站负责。
  (五)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1.乡镇。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水产站,按一乡镇一站设立渔牧兽医站。乡镇渔牧兽医站实行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双重领导,以县、区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渔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目前仍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安吉、安宁、沙井、石埠、心圩、那洪6个街道办事处,设置渔牧兽医站。其中:安吉、安宁、沙井、石埠4个渔牧兽医站实行城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城区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渔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城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心圩、那洪2个渔牧兽医站实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托管和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以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托管为主的管理体制,渔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乡镇(街道办事处)渔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动物强制免疫以及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方案;负责动物疫情调查、监测、报告,协助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兽药、饲料监督和管理;负责畜牧、饲料、草地、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等。
  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水产站承担的对动物普通病、非法定动物疫病的诊治、咨询服务、兽药和饲料销售、人工授精、配种、阉割、驱虫、流通中介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与公益性职能分离,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渔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开展经营性服务。
  四、合理核定编制
  必须调整和充实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基层动物防疫等机构的人员,保证各级动物防疫工作和兽医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在本级行政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技术服务机构所需的人员编制,根据精简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本级事业编制总数中调剂解决。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编制的调整与配备要与其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具体由市、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区养殖业生产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公共卫生管理需要等情况提出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乡镇(街道办事处)渔牧兽医站的人员编制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饲养量、防疫任务、人口总数、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等情况配备。养殖业比较发达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数量,具体由开发区管委会、县(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五、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官方兽医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官方兽医的任职标准、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组建全市官方兽医队伍。各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加强对官方兽医的管理,提高其执法服务水平。
  (二)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对从事动物疫病临床诊治、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在具备规定的学历和专业经历的基础上,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后,凭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兽医执业证后方可从事兽医执业活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并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执业兽医的从业行为,提高其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保证兽医人力资源储备。加强兽医科学研究,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狂犬病、猪链球菌病、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以及快速检测、监测等方面的研究,提高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机制,跟踪研究国内外动物卫生规则、政策法规,及时调整和完善我市的相关政策促进兽医行业的协调发展。
  六、建立健全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
  (二)建立稳定有效的投入机制,确保兽医工作经费到位。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将兽医事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兽医工作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建立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的经费以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兽药检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与兽药监管等工作的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保证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筹集、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所需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扑灭动物的补偿以及紧急免疫疫苗补贴等开支。各级兽医工作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要按照全国、全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抓紧编制本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资金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充实、完善有相应储备能力的冷库、物资储备库和动物疫病检测实验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疫情报告网络,以及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检疫隔离和监督执法等各类设施、设备。各类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的认证、认可,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预警、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能力。
  七、切实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市机构编制、兽医行政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市渔牧兽医局组建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交由市渔牧兽医局负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件大事,切实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各县、区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指导和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各项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到“两不误,双促进”。
  (二)严格人员录用制度,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各级兽医工作机构增加的人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招录。
  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期间,冻结各级水产畜牧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现有人员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和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对违反规定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把经营性业务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支持、鼓励和引导分流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畜牧兽医服务活动,特别是从事养殖、动物疫病诊治、咨询服务、兽药饲料销售、人工授精、配种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县、区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现行有关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分流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接续工作。
  (三)明确时间要求,扎实推进改革。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改革调整,原则上要在2007年5月底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1一4月,完成市、县、区两级兽医工作机构的改革调整;第二阶段,2007年4一5月,完成乡镇(街道办事处)机构的改革调整。
  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要在2007年5月底前全部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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