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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2006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5 生效日期: 2007-03-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会[2007]16号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沪财会[2005]129号)的规定,现将开展2006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以下简称年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鉴由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主要根据《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评定内容和评定标准,具体复核、鉴定单位2006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二、年鉴范围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D类单位以及需调整等级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三、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内容和标准,原则上与沪财会[2005]129号文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与标准相同,但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鉴定为A类单位。
  1.单位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未依法承担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责任的。
  2.未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或虽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但大型企业配备的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不足两名、中型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未配备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小型企业未配备具备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的。
  3.单位任用的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4.未认真执行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
  5.单位未按规定实行会计电算化的。
  6.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未能在最近两年内被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7.在最近两年的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8.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于原被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结合本次年鉴工作,建立D类单位跟踪监管责任制,明确D类单位的跟踪监管人员,并结合年鉴要求、指导D类单位进行整改,争取D类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有所提高。但经整改后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鉴定为D类单位。
  1.单位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并造成资产流失的。
  2.单位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财务会计人员行为的。
  3.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4.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正确核算,造成账目混乱、财务会计信息失实的。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不合格,超过整改期限经考核仍不合格的。
  6.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报告的。
  7.一年内在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8.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对于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B类和C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沪财会[2005]129号文的有关要求,全面复核鉴定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四、主管财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年鉴程序。
  (一)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和D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通知其参加年鉴,并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见附件1)的形式予以通知。对经鉴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A类的单位,还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2)。对于整改结束后仍被鉴定为D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完整的会计诚信档案,记录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并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二)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要求其在2007年5月31日前,按照沪财会[2005]129号文的有关要求,填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见沪财会[2005]129号),并提供相关资料,提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申请。主管财政机关审核鉴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后,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对于经审核鉴定升级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还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
  (三)对于未提出等级变动申请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等级变动申请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五、年鉴工作于2007年6月30日结束。主管财政机关应在2007年6月30日前将年鉴结果输入“上海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六、主管财政机关应根据财政管理职责,设立相应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鉴定和管理。
  七、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是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操作,严格把关,确保年鉴质量。同时,年鉴工作还应尽量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及其他日常会计管理工作一并进行。
附件:1.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
   2.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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