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
市环卫局:
你局《关于调整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外运费的函》(环卫计财字[1996]第25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1995]78号)中第 十 条规定:居住小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垃圾清运。将垃圾由垃圾楼(站)运至垃圾转运站或垃圾消纳场,由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
2.居住小区的生活垃圾清运费调为每户每年21元,由产权人交纳。
3.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均按此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环卫部门如采取委托方式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不得另收手续费或其它费用。
市房地局系统直管公房的居民生活垃圾清运仍按现办法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4.本通知自1997年7月15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