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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居住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3 生效日期: 1997-06-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价(房)字[1997]第186号

市环卫局: 
  你局《关于调整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外运费的函》(环卫计财字[1996]第256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1995]78号)中第  条规定:居住小区内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垃圾清运。将垃圾由垃圾楼(站)运至垃圾转运站或垃圾消纳场,由所在地环卫部门负责。 
  2.居住小区的生活垃圾清运费调为每户每年21元,由产权人交纳。 
  3.居住小区的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均按此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环卫部门如采取委托方式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不得另收手续费或其它费用。 
  市房地局系统直管公房的居民生活垃圾清运仍按现办法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4.本通知自1997年7月15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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