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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河南省煤矿井下劳动定员核定审核验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3 生效日期: 2007-03-13
发布部门: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省辖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河南省煤炭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精神,为顺利实施《河南省煤矿井下劳动定员核定办法》(豫煤人(2007 )70号),现将省煤矿井下劳动定员核定审核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则
  1.客观、公正、公平;
  2.科学合理,平均先进;
  3.注重整体,兼顾差别。
  二、人员组成
  1.从专家库中每个专业随机抽取1-2名专家,组成审核和验收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煤矿井下劳动定员核定的审核和验收工作;
  2.专家分别对矿井生产条件中各专业项目进行严格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合理性;
  3.在审核和验收时,实行回避原则。
  三、程序和步骤
  1.各单位按照省局时间安排,将相关资料(见豫煤人(2007)70号)报送到指定地点;
  2.各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向验收小组介绍矿井地质、生产、运输、通风安全等相关情况,并接受相关专业专家的质询;
  3.各专业专家对相关专业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4.计算矿井综合评价系数,对照相应矿井系数和规模分类,通过矿井万吨用人率标准计算矿井定员人数;
  5.抽查矿井劳动组织和各班出勤情况,并计算矿井出勤平均先进数;
  6.矿井出勤平均先进数高于计算的矿井定员120%以内的,以计算的矿井定员确定为省矿井定员人数;低于计算的矿井定员的,以矿井出勤平均先进数确定为省矿井定员人数;矿井出勤平均先进数高于计算的矿井定员120%以外的,矿井定员人数由专家委员会商议认定;
  7.矿井经审核验收确定后,省局发给煤矿井下劳动定员核定书面通知书,并加盖“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工作领导小组”和“河南省煤炭行业劳动定员专家委员会”印章。各单位应按《河南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豫煤人(2006)946号)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公示;
  8.经省局审核验收确定的矿井定员,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超过100人的矿井,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具体安全措施内容按照豫煤人(2007)70号有关规定执行;
  9.省局将另下文,对各单位确定的煤矿井下定员人数进行公布。
  四、时间安排
  (见附件)
  五、其他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豫煤人(2007)70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将煤矿井下劳动定员资料报送齐全和完整。对于资料不齐全和不完整的,自要求补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仍完不成的,不齐全和不完整的专业或项目直接按照最高系数值确定矿井定员人数。
  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安排的时间报送资料,不能按时报送的,在所有其他单位审核验收完成后再另行安排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6月20日。到期仍没完成审核验收的单位,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按豫煤人(2006)946号文件第五章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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