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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一会两站”建设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08 生效日期: 2007-03-0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一会两站”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一会两站”建设的意见


  为切实有效地解决农牧区广大消费者投诉难、申请难、维权难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推动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建设,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一会两站”建设已全面展开。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一会两站”的建立、发展和巩固,切实为农牧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周到的服务,使“一会两站”建设真正成为为农牧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牧区“一会两站”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做好农村牧区“一会两站”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牧区“一会两站”建设不仅是新形势下有效维护农牧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需要,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优化政府服务职能等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全省各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消费者协会一定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村牧区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一会两站”建设作为解决农牧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举措,为处理农牧区消费纠纷、及时有效地查处侵害农牧民合法权益的经济违法行为提供组织保证,为各级政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搭建平台。
  二、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努力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向前发展
  维护农村牧区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同时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和责任。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正常履行职能”。在2006年全省“一会两站”建设中,由于部分州、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政策、财力、人力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为这些地区的“一会两站”建设注入了活力、补充了能量,为全省的“一会两站”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海北州人民政府在(2006)10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州、县财政每年安排一些专项资金,用于“一会两站”的筹建及全州农牧区消费维权工作正常的业务办公经费,各级团委、人事、社保等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青年义务志愿者列入同级“一会两站”的用工计划;共和县政府将“一会两站”建设列入县政府考核乡(镇)年度工作目标之一;格尔木市、大通县、贵德县、贵南县人民政府主动拿出经费用于“一会两站”建设;民和县人民政府从2007年起将全县“一会两站”工作人员通信补助(100元)纳入了县财政预算等等。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消费者协会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在确保“一会两站”建设顺利推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建站成果,使其在确保农牧区消费安全、确保农牧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农牧区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尤其要在发挥“一会两站”实效上下功夫,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使“一会两站”在全省农村牧区扎根、开花、结果,使之成为真正的民心工程。
  为了使“一会两站”建设进一步向全省广大农村牧区延伸,并真正发挥作用,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县(区)、乡(镇)两级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一会两站”建设的重视和支持力度,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政府办公会议(或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有关农牧区维权方面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建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一会两站”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县一级工商局设立办公室,加强对“一会两站”建设的指导。二是建立农牧区基层维权组织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消费者协会分会工作,对“两站”人员变动的要及时调配。要把维护农牧区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具体工作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消费者协会分会、消费者投诉站、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给予表彰,对工作落后的单位给予批评指正,形成各级政府强力推动、全社会共同负责的维权合力。三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一会两站”基础设施的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一会两站”建设工作的宣传、硬件设施的购置以及“一会两站”工作人员的培训、电话费补贴等,从财力上保证“一会两站”长期有效开展工作。
  三、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的职能作用,切实为最大消费群体服务
  加强农村牧区“一会两站”建设,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消费维权组织,依法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各级政府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作为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要依法履行好职能作用,与消费者协会组织一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牵头职责。一要定期向各级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一会两站”建设情况,并针对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合理化建议。特别是对于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争取在短期内解决。二要加强对各地“一会两站”建设以及运行情况的业务指导和实地督导,针对农牧民群众关注的维权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指导基层及时处理。对于“一会两站”难以解决的疑难投诉、申诉,属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要及时予以处理,确保农牧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三要加强对“一会两站”以及维权联络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受理消费者投诉以及依法解决消费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把“一会两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各地的建站数和地域分布,分期分批进行培训。对于消费者协会分会工作人员及“两站”站长,要重点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消费维权法律知识和调解程序,熟知假冒伪劣商品的识别知识,尽快适应消保维权工作的需要,确保“一会两站”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和提高。四要关心爱护“一会两站”工作人员,尽最大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对于社会上自愿投入消费维权工作的人员(维权志愿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消费者协会组织,要给予热情鼓励和大力支持,使其真正成为农村牧区维权工作的主力军。五要努力探索“一会两站”在维护农牧区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服务“三农”方面的新思路、新方法,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构建和谐消费环境出谋划策。
  四、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构建农村牧区维权网络
  “一会两站”建设要紧密结合青海的实际,紧密结合各州(地、市)农村牧区的实际,科学合理地制订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尤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特点、地域情况,合理布站、服务便民、扎实推进。要把消费维权工作的重点向农村牧区延伸,成熟一个建立一个,建立一个规范一个,形成县、乡、村三位一体,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维权网络格局。其中,消费者协会分会的建立应以各乡镇为主,“两站”的建立应以农户相对集中,人口在500人以上的行政村为主,对于不具备建站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维权联络点或指定消协分会人员定期上门服务,真正做好农村牧区维权工作,切实为最大消费群体服务。
  五、加强宣传,努力提高农牧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一会两站”建设,需要广大农牧民消费者的积极参与与支持,而消费者的参与程度如何,取决于宣传工作是否深入。因此,对于农村牧区 “一会两站”建设的宣传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给予高度重视。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手机信息、网络等媒体,定期发布消费警示、忠告和消费常识、维权案例。要充分利用农村庙会、宗教活动及集市等农牧民相对集中的时机发放宣传品,编演文艺节目,扩大宣传面。要充分利用农村广播、群众文化设施等宣传阵地,组织多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使“一会两站”的宣传工作贴近农牧民消费群体,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尤其要注重宣传“一会两站”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宣传优秀会长、站长的先进事迹,引导教育农牧民消费者学会鉴别真假商品和服务,学会科学、理性消费,并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一会两站”投诉,努力提高消费者的自我维权和法律意识。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使农牧民对“一会两站”的职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积极参与到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中,使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四面楚歌,无立锥之地,营造农牧区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
二〇〇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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