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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系统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18 生效日期: 1987-04-18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科技干部(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大专院校人事(干部)、财务处,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和市直属基层工会: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工作,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以及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我市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将经过试点后逐步展开。工会系统财会干部是财会干部队伍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工作,也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为认真做好工会系统会计专业人员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会(包括事业单位)会计专业人员的职务评审、聘任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人事(干部)和财政(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列入本地区、本系统会计专业职务评审、聘任工作范围。 
  二、工会系统会计专业人员的范围和对象,按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是指现职或主要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干部,其中包括:出纳、记帐、核算、稽核、报表编制、财务分析、财会主管、财会制度设计、会计事务管理、财会干部培训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单纯从事售票、开票、挂号、收款、保管、实物记录的人员不属于财务会计工作范围,因此,不参加会计专业职务评审、聘任工作。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要主动配合、积极协同同级人事(干部)和财政(财务)部门,做好所属基层工会专职财会人员的职务评审、聘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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