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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2-27 生效日期: 2007-02-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庆政办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维护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市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发改等部门配合,按各自职责共同对全市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不得违法审批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项目审批。
  二、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报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三、市发改部门对没有资金来源或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立项,对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上期工程未达到配套齐全、功能合理、基础设施完善等使用条件的,对其下期工程不予立项;同时,按照全市住宅行业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对新的住宅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对未办理立项手续的工程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管线工程、城市雕塑)必须按规定办理规划“两证一书”和环保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如供热、燃气、排污等基础配套设施)规定的项目不予审批;经营性建设项目应依据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再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实行竞价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一经审定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有关控制指标进行建设。
  五、对行政划拨用地必须依据《划拨用地目录》,严格审批程序,严禁假借行政划拨搞经营性开发行为;对经营性用地(包括商品住宅、商业建筑、旅游、娱乐建筑等)必须全面推行竞价出让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拍卖出让的比例;将社会信誉、资金实力、违法违规记录列入土地招、拍、挂条件。凡未经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
  六、凡市内各级政府财政投资30万元以上非政府财政投资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要进行公开招标;非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市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七、建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需持相关许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条件的准备情况,就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其中建设资金的落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交齐工程前期的各项费用。
  (二)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建设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
  (三)已向施工单位支付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25%的预付工程款。
  (四)建设单位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不拖欠民工工资。
  九、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预售活动;加强对商品房现售的管理,在现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推行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制。按照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相对分离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十、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区开发和老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园林绿化、环卫设施、供热、燃气、照明亮化、路桥、停车场、人防配套设施、水电讯及物业管理用房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从方案讨论、设计审查、项目批复直至工程验收都要全程参与,共同审查把关,并依法全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确保项目建设的完整性。
  十一、实行清欠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存在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且尚未解决的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未结算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并不允许其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对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上述企业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下列不良行为,可以向社会公布: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
  (三)不具备法定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
  (四)违反承发包管理规定承发包工程的。
  (五)违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
  (六)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
  (七)拖欠工程款等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
  (八)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
  (九)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
  (十)施工质量低劣的。
  (十一)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十二)违法分包工程的。
  (十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十四)中介服务机构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构成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未办理规划“两证一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许开工;未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放、验线,对擅自进行建设用地放、验线的测绘企业和开工建设的施工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十四、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房产等部门的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各类违法违规工程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与各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及时查处,属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立即转办,有管理权的执法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反馈情况。市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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