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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劳改单位接待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03 生效日期: 1987-11-0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办字(1987)第221号
  最近,台湾当局宣布允许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井颁布了实施细则。这是多年来我们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政策的影响和台湾内外形势发展的结果,有利于促进海峡两岸同胞自由往来和相互交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接待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对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到劳改单位探亲在押犯人、看望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和宽大释放转业人员中的亲属和其他亲朋旧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来大陆探亲的台湾同胞要求到劳改单位探亲在押犯人中的亲属和其他亲朋旧友,一般应予准许,并以热情欢迎的态度作好接待工作。接待中,要积极宣传我教育人、改造人的政策,宣传劳改工作的方针和所取得的成就,同时如实说明被探视人员的犯罪事实,以消除台湾同胞的疑虑和误解。 
  二、在押的犯人中,凡属来大陆探亲的台胞的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以及其他亲朋旧友,一般均允许接见。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婉言谢绝:1.曾在我党、政、军重要机关和要害部门工作过,并了解党和国家重要机密,有造成严重泄密可能的人员;2.以反革命罪判刑的人员以及“四人帮”的帮派骨干分子中表现不好的或因案情不适宜其接见的;3.劳改期间重新犯罪,正在审理或办理加刑手续的人员;4.不认罪服法,在狱中煽动闹事,屡教不改的人员。 
  三、被要求探亲的在押犯人,属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场所进行改造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改局审查批准;凡在地、市所属劳改场所进行改造的,应由地、市司法局审查批准。 
  四、台胞来监狱、劳改队探亲在押犯人的具体办法,仍按《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接见时间可适当延长,赠送犯人的日用品、食品、现金(包括外币)在数量上可适当放宽,除适量食品、日用品交给犯人本人外,其余一律由劳改单位代收、登记、保管。 
  五、各劳改单位要认真做好台胞来监狱、劳改队探视的准备工作。探视前,要对犯人进行教育,委求他们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探视时,不准使用隐语或外国语,不准泄露国家机密,不准散布抗拒改造言论或让台胞代为申诉、转交信件等。同时,要有干部作陪,对身份较高的台胞如提出参观犯人的生活、学习、劳动场所,可视情况予以同意,但不准拍照。对探视中的情况、问题和各界的反映,要随时上报。 
  六、香港澳门同胞来监狱、劳改队要求探视时,也可按以上通知精神办理;对在押犯人与港、澳、台亲属之间的邮件、包裹往来,仍按《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七、回大陆探亲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来劳改单位会见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和宽大释放转业人员时,可以登记会面。行政领导要给他们提供方便。 
  八、为了做好接待工作,应对劳改工作干警进行对台方针、政策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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