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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3]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交通基础设施是支撑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党的十六大和省委、省政府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采取大力支持交通、能源建设的倾斜政策,给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和市区范围扩大,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要抓住时机,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汕头交通建设新的跨越式发展,为加快经济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创造良好条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协调,齐心协力,大办交通。发挥多个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加大对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二、加强交通规费征稽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改进服务,依法征收交通规费。市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征稽部门开展工作,特别是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审时,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协助把关,确保交通规费应征不漏。积极探索收费普通公路、桥梁实行本市车辆年票制收费办法,以提高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偿还能力及车辆通过能力。 
  三、鼓励国有交通企事业单位盘活国有资产,依法转让码头、站场、收费桥梁公路等交通设施整体或部分经营权。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四、继续推行贷款建路、收费还贷的做法。凡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以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用于建设公路。金融机构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优惠贷款。 
  五、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建设用地,市国土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由村、镇(街道)、区(县)解决,各级国土部门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六、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任务之一。为在5年内实现全市村村通公路、村村通水泥路(硬底化),市财政将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补助通村公路和水泥路建设。同时,把每年全市摩托车养路费等交通规费金融风险金的统筹比例调整按5%上交,调减部分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农村公路建设。 
  七、市以有效资产(专项资金、房产、有价证券等)支持项目法人单位参股投资建设、经营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并从土地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予以支持。 
  八、市区出租小汽车和公共汽车专用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上交后,全额用于补助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持公共交通事业的改革发展。 
  九、鼓励国有、集体、民营、外资企业及个人出资建设公路和港口基础设施。 
  十、严格执行交通建设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跟踪落实,加强使用监督和项目审计。 
  十一、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订有关政策措施,努力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本通知从200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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