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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的具体分工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6 生效日期: 2007-05-1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纪字[2007]194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了做好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的具体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负责牵头的处室和协助的处室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做好实践总结,为进一步完善本方案夯实基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的具体分工方案


  为了做好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建立健全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和厅机关各处室的职能,提出以下分工方案:
  一、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
  贯彻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道德水准,规范各项诊疗活动。
  医政处、中蒙医处牵头,机关党委、纪检组协办。
  (二)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开展定期考核。
  1.加强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贯彻落实卫生部《岗前培训办法》,针对不同的临床专业人员需要,进行专业培训。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贯彻落实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办法》,要求在岗职工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具备一定继续教育学分。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和人文医学列为继续教育课程内容,并给予学分。
  科教处、中蒙医处牵头,人事处协办。
  2.加强对执业医师的考核。
  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制订《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对医师、中蒙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评定。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中蒙医师给予相应的处理。
  医政处、中蒙医处牵头,法监处、人事处和派驻监察室协办。
  3. 国务院颁布《护士条例》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同时,结合自治区实际及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护士条例〉实施办法》。
  法监处牵头,医政处、中蒙医处协办。
  二、完善规章制度,全面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一)完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常用药品名录(试行)》,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力度。
  医政处、中蒙医处牵头,法监处协办。
  (二)建立健全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贯彻落实卫生部《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加强单病种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准入管理,依法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医政处、中蒙医处牵头,相关处室协办。
  (三)改进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1.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
  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要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药品及医用耗材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要向内部职工公开医院重大决策事项、运营管理情况、人事管理情况、采购管理情况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集体领导。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以利监督。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定期轮岗。通过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促进医院依法执业、诚信行医。
  医政处、中蒙医处牵头,人事处、规财处协办。
  2.规范医院的采购行为。
  积极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将医用耗材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在我区网上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平台未建立前,仍采取以盟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式。充分发挥卫生厅公共卫生项目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职能,认真落实《卫生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卫生厅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2005~2007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合理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对全区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对大型医用设备的动态管理,同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编制新的大型医用设备规划。
  规财处牵头,派驻监察室协办。
  3.规范医疗卫生单位接收赞助行为。
  贯彻落实《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卫生厅机关的实施细则,规范接收捐赠赞助行为及其管理和使用。
  规财处牵头,法监处、派驻监察室协办。
  4.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参照《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内蒙古卫生厅直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效益。
  规财处牵头。
  5.健全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
  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自我约束机制,确保资产安全,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提高社会效益。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开展厅直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厅直单位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规财处牵头。
  (四)实行院长问责制。
  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院长问责制》,明确制定医院院长的管理目标与责任,切实履行院长的法人责任。医院院长要把提高医疗质量,加强科学管理,提供安全服务,控制医药费用等,作为当前管理工作的重点。若发现医院存在乱收费、私设“小金库”、严重的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行为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首先追究医院院长责任。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科室主任责、权、利的研究。
  人事处牵头,派驻监察室、医政处、中蒙医处、规财处协办。
  三、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中医药行政监管。
  制定规章制度,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招标管理、项目审批、资金分配、行政许可等行为。
  开展对医疗机构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检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监管。
  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巡查工作暂行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法监处牵头,医政处、中蒙医处、规财处、派驻监察室协办。
  (二)医疗机构内部监督。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督促医疗机构通过自身内部专项检查、内部审计、医师考核和处方管理检查等手段,加强和完善医院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制度、医生不当处方公示点评、医德医风考评档案制度、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医政处、中蒙医处牵头,相关处室协办。
  (三)社会监督。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卫生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许可、医疗服务价格等重要事项。卫生行政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或通报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卫生事业发展,引导群众合理利用卫生服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办公室牵头,医政处、中蒙医处、派驻监察室协办。
  四、建立行贿企业黑名单制度
  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医药企业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建立我区医药购销领域行贿企业黑名单。
  法监处牵头,规财处、派驻监察室协办。
  五、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不仅要从卫生行业内部管理方面研究解决办法,而且还要研究解决医院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制度体制改革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各方面的综合治理,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产生的体制、机制、政策等问题。
  此项工作纳入深化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一并研究,有关处室积极参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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