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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 2007-05-2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鄂卫函[2007]218号

各市、州卫生局、神农架林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局:
  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卫监督发〔2005〕340号)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涌现出一批卫生规范、信誉良好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提高卫生监管水平、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决定在全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通过进一步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强化公共场所的量化管理,针对各类公共场所实施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信用体系,有效利用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同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
  二、工作范围:
  在全省17个市、州城区的旅店、美容美发场所、游泳池(馆)三个行业全面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量化评价、分级监督、动态管理、公开透明以及统一规范的原则。
  (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能片面理解为创优、评先等活动,要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对评定结果应向社会公示,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符合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的覆盖率应大于20%-30%。
  四、省卫生厅将在今年适时召开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研讨会,交流工作经验,探讨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办法。适时对各地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并对结果进行通报。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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