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09 生效日期: 2007-07-09
发布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赣发改外资字[2007]77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税局,省直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并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先后以赣国税发[2006]236号、[2007]1号文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要求。一年来,各级国税局、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大企业集团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工作,保证了我省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规范程序、明确操作,进一步做好我省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确认书的申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项目确认书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或隶属关系在项目按规定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以后向上述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收到项目单位申请后,经审核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外商投资项目登记书)复印件;
  (二)加盖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只需加盖项目单位印章);
  (三)包括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该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一份;
  (四)项目同时包括进口设备且已经在有关部门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还应同时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六)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按上述规定办理,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提供外方注册资本增加的证明文件或董事会同意项目增资的决议。
  二、项目确认书申报审核
  申报单位依据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现行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单位、项目性质、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时将上述初审内容的初审意见一并提出。申报单位在初审时应注意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设备投资三者之间以及设备投资、国产设备、进口设备三者之间的衔接,在适应产业政策条目时应根据项目核准的时间套用相应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外商投资项目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要求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外方投资比例要求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国产设备总额为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包括按照购货合同随设备购进的配套件、备件等的金额总和。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金额,这部分设备不实行退税政策。
  设备清单为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所列明的符合国家退税政策全部明细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单价和总价等,供货商、合同号原则上也应一并落实。对于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建设内容的同一个项目,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限额以上项目在设备清单左上角标注“发改外资准字[200 ]  号附表”字样;限下项目标注“赣发改外资准字[200 ]  号附表”字样。
  对于项目套用“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产业条目的,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有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文字材料。
  项目执行年限为项目建设的起止年限。
  三、项目确认书出具和退税审批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和相关的项目完整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或作出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限下项目设备清单原则上应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一次办理,对于项目投资总额较大、建设期限较长、国产设备需分批采购的,可采取“一次确认、分批办理”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并同时确认第一批设备清单。分批办理设备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四批次。
  主管退税机关凭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对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进行审核,办理退税。
  四、退税变更
  已经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在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申报单位初审后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对上述变更事项的详细说明;
  (二)主管退税机关已办理设备退税情况说明;
  (三)设备清单变更情况表(一式五联,详见附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项目确认书(或设备清单)变更证明或出具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办理退税国产设备不予变更,并在设备清单变更情况表“备注”栏中注明“已办理退税”。主管退税机关根据变更后的项目确认书或设备清单,审核无误后办理退税。
  五、2006年7月1日前批准项目的退税办理
  2006年7月1日以前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第三条、第四条范围批准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审核办理:
  (一)办理了部分退税的,由主管退税机关继续办理剩余部分的退税,无需再办理项目确认书手续;
  (二)未办理退税的,申报单位按本通知内容进行审核申报,同时附项目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尚未退税的相关证明,其设备清单原则上随项目确认书一次办理。

省发改委
省国税局
二○○七年七月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