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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6 生效日期: 2007-09-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发布文号: 沪容环[2007]100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市各区(县)从2004年开始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这有利于本市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将《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联系人:武心静电话:62473288*1629)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市各区(县)从2004年开始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这有利于本市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机构(部门)职责,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一)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改革方案》的要求,实施并强化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要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源头申报管理工作,规范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强化对生活垃圾清运服务企业的行业监管。
  1、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所属负责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生活垃圾管理机构(部门))承担如下职责:
  (1)受理单位生活垃圾申报,核定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
  (2)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确定区域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单位,并实施对其业务监管,协调处理清运作业单位与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在作业过程中的争议;
  (3)确定本区生活垃圾物流安排,协调生活垃圾处置出路。
  2、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所属负责生活垃圾收费管理的相关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机构(部门))的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本区单位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工作;
  (2)受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委托,与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签署生活垃圾清运处理合同。
  (3)协助生活垃圾管理机构(部门)做好对生活垃圾清运作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监管工作。
  3、各区(县)生活垃圾清运作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
  (1)负责生活垃圾管理机构(部门)指定区域的生活垃圾清运作业服务;
  (2)负责将清运服务的生活垃圾运至指定的地点处理。
  各区(县)生活垃圾清运作业企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加强对违反生活垃圾申报管理、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积极主动配合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
  二、优化工作流程,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
  (一)告知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向被征收单位征收垃圾处理费之前,应以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名义,向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发放统一格式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告知书》,告知产生单位应依法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以及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依据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二)受理申报及核定生活垃圾产生量
  各区(县)生活垃圾管理机构(部门),要按照《上海市废弃物处置申报管理办法》(沪容环发环[2002]206号)的要求,受理生活垃圾产生单位的申报,并及时核定该单位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所核定的生活垃圾量应及时抄送区(县)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机构(部门)。
  (三)开具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
  各区(县)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机构(部门),应依据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性质、核定的生活垃圾量及区政府或区物价部门核定的征收标准,计算产生单位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向产生单位开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
  (四)签定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
  各区(县)生活垃圾收费管理机构(部门)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同时,应与产生单位签订《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的方式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委托作业服务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相关单位,应与生活垃圾清运作业服务企业签定委托服务协议,明确其作业任务量、作业要求及服务采购等。
  (六)作业服务监管
  各区(县)生活垃圾管理机构(部门)应加强对作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监管工作,并将监管结果作为支付服务采购经费的依据之一。
  (七)行政处罚
  1、违反生活垃圾申报有关规定的处罚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未向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及处置方案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申报的,移送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2、违反生活垃圾收费有关规定的处罚
  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送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三、其他
  1、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告知书、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单及单位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合同的编号应一致。采用区名+年份+识别码+编号的形式。识别码:“0”为告知书,“1”为征收单,“2”为收运处理服务合同;编号采用5位数,从00001-99999。如黄浦2007200320。
  2、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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