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7]339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07〕18号)收悉,经研究,省局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因“进料料件内销”、“特案征税”等情况而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四日